您好,欢迎来到尚达财经。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业主代表选举办法

业主代表选举办法

来源:尚达财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有这个权利,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选举的结果,需要公开透明,不可以暗箱操作。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2种观点: 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符合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3种观点: 业主有这个权利,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选举的结果,需要公开透明,不可以暗箱操作。一、业主委员会的产生途径是怎样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法律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住宅主管部门;他们接到通知后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通过召开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二、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民法典》第277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什么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6、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7、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8、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1种观点: 一、业委会选举办法通过不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可以拉票,但是不能不正当竞争,否则发现了就取消资格。二、业主委员会选举会议流程如下:1、按表决事项制作表决票;_表决表应明确表决事项。填写要求。候选人应按姓氏笔划多少顺序排序,姓氏笔划相同,以汉语拼音为序。2、根据投票点的需要制作投票箱,投票箱需由筹备组全体人员验箱后封箱,并作记录,引入公证机制的,公证人员应参加验箱、封箱。3、筹备组委托工作人员或由业主代表送达选票,并作好相关记录;4、票箱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应有专人管理,以避免票箱的损坏或丢失;5、业主投票期间,宜对投票人数作记录。以适时掌握已投票业主人数;6、按规定时间、地点开箱、计票。公示表决结果;7、开箱前应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宜在业主代表中产生,不能由筹备组人员担任。)8、开箱前应由主持人介绍参会监督人员,筹备组组长介绍大会筹备情况;9、计票过程中若中途中断计票,则应对选票进行封存;10、引入公证机制的,公证人员应参加并对现场工作进行公证;11、开箱、计票现场应通知事处(乡、镇)、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现场监督;12、开箱后应对参加表决总票数、有效票数、废票、弃权票进行统计、记录并宣布;13、唱票、计票、监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对结果进行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14、公证人员宣布公证结论;拓展资料: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并得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3种观点: 根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业主委员会选举流程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成立;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遵守一定的程序:1.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选票。2.选票以产权人为单位,一个产权人一张选票;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共用一张选票。3.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按每一位候选人申请候选人登记的时间顺序安排各候选人向业主大会作不超过5分钟的竞选演说。4.各候选人做完竞选演说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对该候选人进行投票。5.因故不能举行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和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和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的公告。6.所得赞成票在前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7.下列事项,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公证员予以公证:(1)申请候选人登记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持有的文件。(2)在申请候选人登记的期限期满前申请候选人登记的申请人名单。(3)在本公约规定的期限前送达的选票数。(4)在选举日收回的选票数。选举业主委员要具备什么条件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丰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Copyright © 2019- sdage.com.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