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怀孕1个月到六个月之间的,可以享受一天的产假,以便确认妊娠、生育指标申请以及生育培训等。到六个月到7个月时,每个月可享受一天的产假,八个月享受两天、九个月以上则可享受四天的产假(包括两天的预产期)。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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